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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量化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31)    文字显示:

为切实贯彻上级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投资建设软环境,有效提高窗口审批服务质量和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海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1〕53号)《关于加强我市公务员量化考核和结果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海委办发〔2013〕92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海人社〔2014〕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量化考核坚持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测评与绩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综合运用。

二、组织领导

 1.中心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督查科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科室根据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管理对应细则进行考评。

三、考核对象

1.各窗口(不含分中心)参加红旗文明窗口和示范窗口评比。

2.各职能部门窗口及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和服务明星评比。

3.考核周期内上班天数不满2个月的不参加季度考核;本年度在中心上班不满6个月或9月底前已调离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中心代班或其它人员不参加考核。

四、考核方式

(一)组织形式。采用窗口互评,行风监督员评议,中心考评等形式。

(二)考评方式。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与日常管理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分组考评。6人及以下的窗口按区域分组考核,督查科召开有关窗口考核组会议,进行述职述廉;7人及以上的窗口根据要求组织述职述廉(见附件1)。督查科按人员编制分类统计测评结果。

中心相关科室对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和红旗文明窗口评比加(扣)分值抄送督查科统计汇总。

(四)公开考评。考评结果在中心FTP上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对结果有异议的向督查科反馈,由考评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考评结果由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五、考评内容

(一)红旗文明窗口评比

红旗文明窗口标准:执行中心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规范使用政务服务网系统;相关评价高;完成工作任务树立良好形象等。

1.红旗文明窗口评比。红旗文明窗口评比每季开展一次,主要内容有:执行中心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60分)、规范使用政务服务网系统(10分)、有关监督评价(30分)【第三方群众满意度测评(10分)、窗口互评(10分)、中心考评(5分)、社会评价(5分)】和工作树形象【附加分】(10分)。(见附件2)

2.根据红旗文明窗口评比细则,得分位列前三分之一的评为红旗文明窗口。

3.年度示范窗口。根据本年度红旗文明窗口评比结果,获得次数前三名的评为年度示范窗口;有并列情况的按年度红旗文明窗口考核总分确定。

(二)个人季度考核

    “服务明星”标准:主要包括: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服务行为规范、执行中心制度和工作纪律到位,相关评价高,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等。

1.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由测评分(100分)和加(扣)分组成,按照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加(扣)分细则(见附件2)所列情节计算加(扣)分,附加分每项最高加5分。

2.测评分民主测评占80分,由参加考核人员开展自评、互评产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编制另行分组的(附件1标注的部分人员),民主测评分由本窗口测评(40分)和同类编制人员之间互评(40分)组成。

3.测评分中心考评占20分,由中心有关科室工作人员考评产生。

4.个人季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其中,考核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数应分别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30%以内(附件3)。每个考核组得分第一名评为季度服务明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编制分类另行统计,并按分数从高到低并确定考核等次。

(三)个人年终考核

1.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由季度考核平均分占60%和年终测评分占40%组成,被评为红旗文明窗口的,窗口负责人年度考核总分上加1分/次(由派驻部门明确一名派驻人员为窗口负责人)。

2.年终测评分中民主测评占32分,由自评、互评产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编制另行分组的(附件1标注部分人员),民主测评分由本窗口测评(16分)和同类编制人员之间互评(16分)组成。

3.年终测评分中中心考评占8分,由中心有关科室工作人员评议产生。

4.考核等次的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其中,考核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数应分别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0%、30%以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编制分类另行计算考核排名,按组织、人社部门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服务明星在季度服务明星中产生,每个考核组产生1名;各考核组内获得季度服务明星次数最多的为年度服务明星,有并列情况的按考评总分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分类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在编人员考核等次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评为红旗文明窗口、服务明星的予以表彰;评为年度服务明星和示范窗口的予以表彰并奖励。

(二)根据考评结果发放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奖,优秀上浮20%,良好上浮10%,较差下降50%,差取消考核奖,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应发额。临窗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奖另行上浮10%。

(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和所在派驻部门。

七、有关情况处理

(一)个人因违反中心管理制度等原因被中心通报点名批评的,作出以下处理:通报到所在考核组的,当期考评为良好及以下;中心内部通报的,当期考考评为一般;通报到派驻部门的,当期考评为较差,窗口负责人的考评为良好及以下、窗口考评不得定为红旗文明窗口。

(二)考核期内因违反党纪政纪或效能建设接受组织调查未有结果前暂停参与中心考评;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效能责任追究清退出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自事发之日起不参与中心考评。

(三)季度考评民主测评评价为较差和差的或年度测评分在一般以下的民主测评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未注明理由的作废票处理;相关民主测评票由考评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行服〔2015〕4号和海行服〔2015〕9号废止,原有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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