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窗口: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率,根据《海宁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海财政〔2016〕83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窗口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要求如下: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4小时及以上),填写《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加班备案表》(见附件1),经所在窗口负责人同意后报中心备案。
	二、中心各窗口负责人应对本窗口工作人员的加班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把关。
	1.无法确定加班时间的,可先行加班,事后按实际加班时间由本窗口负责人确认后报送。
	2.因服务对象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加班的,事后经窗口负责人确认后报送。
	三、公共服务中心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窗口发放夜餐费的依据。
	    四、其它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海财政〔2016〕83号要求
	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