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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秸秆禁烧三大难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

嘉兴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自201651日开始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20165-20176月期间,海洲分局发现、立案查处明火点2个,过火面积7平方米,收缴罚款1000元整;发现焦土点6个,过火面积32平方米。  

一是禁“时”难。目前,秸秆禁烧巡查已建立24小时巡查机制,保证时间上不留空档。但实际工作中,焚烧秸秆行为往往避开巡查密集时间,发生在巡查力量相对薄弱的清晨或傍晚。同时,从点火到网格巡查员发现火情,依靠焚烧的烟雾明确方向赶到焚烧现场,整个过程一般需要10-30分钟,这中间的时间差,导致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往往只见火星不见人影,甚至只见焦土不见明火,大大增加了依法查处的难度。  

二是禁“地”难。8个巡查发现的过火点,均分布在城郊征而未用土地上和一些建设项目供地实施后遗留的路边、厂边条带状或零星边角地块上,由此可见,征而未用土地上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时有发生且较难处理。随着城市发展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大,城郊现存大量征而未用(待用)土地,由于尚不明确开发主体,大多草木丛生,缺乏相应管理,且未对地块形成有效围挡,周边居民和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开荒耕种,开荒时遗留的枯枝败叶肆意焚烧,农作物种植、收割后产生的秸秆随意堆置。  

三是禁“人”难。一方面,征而未用土地上的秸秆焚烧行为,由于种植主体多为周边居民,并非土地征收单位,焚烧行为更具随意性,导致无法当场找到焚烧秸秆实施人;在后期周边询问调查中,也存在部分知情不报或刻意掩护的行为,案件跟进查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相比15年前的版本,20161月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论在处罚力度上,还是在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追根溯源上,都是史上最严的,对秸秆焚烧的处罚金额是十倍增长。新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在老法中,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上限仅为200元。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焚烧秸秆的多为散户农民,年纪较大,传统的“刀耕火种”观念根深蒂固,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罚款金额的指数上升,导致当事人往往不愿意服从处罚,对整个执法程序不予配合,现场笔录不愿意签字,询问笔录不愿意做,不缴罚金。执法人员缺乏有效的抓手使当事人配合处罚。  

为此,基层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基层村委及村民自治力量,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从根本上改变刀耕火种传统陋习,变要我禁烧我要禁烧

二是规范管理闲置用地,扩大监管范围。对储备地块和正在实施征用的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辖镇街道负责管理;对于长期未使用的征而未用土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供地手续的,征收单位应对地块形成有效围挡,在地块周边设立警示宣传牌,严禁将已征土地违规用作他用,避免二次青苗栽种、乱搭乱建等行为发生;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三是坚持疏堵结合,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撑、建立一套集秸秆收集、储运、产业化规模化利用为一体的综合体系,稳步提高秸秆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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