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15-020000-2012-00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2年08月23日
名  称: 关于严禁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碘钨灯的通知
文  号: 海建工〔2012〕170号 责任科室: 海宁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内容概述:
   关于严禁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碘钨灯的通知
关于严禁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碘钨灯的通知
〖我要听内容〗

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

    碘钨灯功率大、发热量大,一直以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普遍使用碘钨灯作为施工照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对于碘钨灯的使用均有严格规定,但我市施工现场碘钨灯电源线多数为两芯线,缺少金属外壳PE线保护,不防雨,易损坏,电源两端子极易出现裸露,现场使用时常用铁架固定,固定高度为1.5米左右,未达到3米以上规定且接地困难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发生触电及火灾事故。我市也曾发生过碘钨灯触电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参照我省部分施工安全先进地区做法,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全面严禁使用碘钨灯,现已使用的必须更换,可以用草坪灯、带安全网罩的行灯、36V安全电压照明灯或者其它符合施工用电规范的照明电气代替碘钨灯使用。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对所属项目部使用的碘钨灯进行全面清查,我局也将禁用碘钨灯作为施工用电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一经发现仍在使用将严肃查处,以确保我市建筑施工用电安全。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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