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司〔2016〕52号
海宁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
实施意见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公证处,局各科室、司法所: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浙司〔2016〕117号)、《嘉兴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嘉司发〔2016〕6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法律服务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今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70%以上,力争2017 年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公开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坚持有序推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合理制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循序有序推进。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科,法制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进行分类,建立全市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为机构的,名录信息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等内容;抽查对象为个人的,名录信息应包括个人姓名、性别、执业证号和所在执业机构等内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总名录库和子名录库组成,局法制科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人员总名录库;局法管科负责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执法检查人员子名录库。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检查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质,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总名录库要涵盖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局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全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局法管科负责确定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详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70%以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管理或执业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力度。
(五)随机抽查操作程序。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程序。由局法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抽查结果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对应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人员,并按照“双随机”清单规定的比例随机选择相应数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抽查对象。
2、公证随机抽查程序。由局法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抽查结果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名单后,再从公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检查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于抽查实施之日起90天内完成,按照“谁抽查、谁报告、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抽查工作后5日内由检查小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和《海宁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海宁市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并及时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布公示。抽取名单依条件优先实行在线随机抽取,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留痕。
(六)实行动态管理。对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要运用电子化技术和手段,对随机抽查工作做到全流程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七)注重结果运用。要将抽查总结报告和《海宁市法律服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海宁市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及时归入相应检查对象的执业档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监管随机抽查,是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领导对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执法职能科室要密切配合,分头落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相应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法律服务随机抽查要与绩效考核、专项督查等相互协调,统筹安排,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三)严格落实责任。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注重培训宣传。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强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营造良好地舆论氛围。
附件:1. 海宁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2. 海宁市法律服务监管执法检查人员总名录库
3. 海宁市法律服务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子名录库
4.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 公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 海宁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7. 海宁市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海宁市司法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1
海宁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基层法律服务所)
| 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姓名 | 
| 海宁市长安法律服务所 | 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49号 | 0573-87416230 | 
 | 骆海洋 | 
| 海宁市斜桥法律服务所 | 海宁市斜桥镇庆新街20号 | 0573-87788533 | 
 | 施惠林 | 
| 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 | 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中路495号 | 0573-87530778 | 
 | 周云龙 | 
| 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 | 海宁市袁花镇河东街8号 | 0573-87861288 | 
 | 许国祥 | 
| 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 | 海宁市硖石街道长埭路191号 | 0573-87027046 | 
 | 蒋中健 | 
海宁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律师事务所)
| 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姓名 | 
| 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15楼 | 0573-87238083 | 
 | 王维斌 | 
| 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新苑路91号2楼 | 0573-87238473 | 
 | 徐亚明 | 
| 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西山路726号宏远大厦8楼 | 0573-87232696 | 
 | 李鸣杰 | 
| 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长埭路189号 | 0573-87739365 | 
 | 俞国雄 | 
|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 | 0573-87234908 0573-87232911 | 
 | 钟雪庆 | 
|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梅园路228号;海宁市海洲西路218号宏达大厦7楼 | 0573-87235310 | 
 | 陈卫延 | 
| 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文苑南路203号文苑商厦8楼 | 0573-87222077 | 
 | 金筱玲 | 
| 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中朝金汇大厦A座9楼 | 0573-80706392 | 
 | 李文哉 | 
| 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 海宁市海昌南路333号德商村镇银行7楼 | 0573-87239916 | 
 | 金虎良 | 
海宁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公证机构)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执业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区号 | 电话 | 负责人 | 
| 1 | 海宁市公证处 | 2110521981046 | 
 | 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南路5号 | 0573 | 87292198 | 俞一星 | 
附件2 
| 海宁市法律服务监管执法检查人员总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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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执法区域 | 执法领域 | 
| 1 | 06043112120002 | 俞田民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 | 06043113120002 | 沈国平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 | 06043113110001 | 胡洁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4 | 06043113120009 | 张勤丰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5 | 0604312016080508 | 王渠龙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6 | 06043113120001 | 朱财福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7 | 0604312016080509 | 王亮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8 | 06043112110004 | 陈建国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9 | 0604312016080513 | 夏晴宇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0 | 0604312016080510 | 诸葛民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1 | 06043113120005 | 潘晓龙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2 | 06043115120005 | 孙萍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3 | 06043112120004 | 李枫宇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4 | 06043112120006 | 杨金甫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5 | 06043113120007 | 沈宗辉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6 | 06043113010001 | 沈烈飞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7 | 06043114110003 | 吴竹君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8 | 06043112120003 | 叶玉平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19 | 06043113120006 | 殷明海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0 | 0604312016080514 | 王爱萍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1 | 06043114110004 | 曹其丰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2 | 06043115120003 | 徐雅琴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3 | 06043115120001 | 俞凯波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4 | 06043114110001 | 刘景舵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5 | 06043112110001 | 郭勇忠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6 | 06043113120003 | 吴新宇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7 | 0604312016080505 | 金士耀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8 | 06043114110005 | 韩耀明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29 | 06043115120002 | 葛杭晓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0 | 06043112110002 | 杜晓燕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1 | 06043113080001 | 应志平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2 | 0604312016080511 | 方泉敏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3 | 06043114110002 | 周震欣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4 | 0604312016080507 | 茅晓法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5 | 06043113120011 | 谢华强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6 | 0604312016080515 | 李少华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7 | 06043113120008 | 徐吉军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8 | 06043115120004 | 孔琥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39 | 0604312016080506 | 王伟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40 | 0604312016080512 | 孙宇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41 | 06043113010002 | 张海杰 | 男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 42 | 06043113120010 | 冯敏玲 | 女 | 海宁市司法局 | 海宁市 | 司法行政 |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行政执法证编号 | 
| 方泉敏 | 海宁市司法局 | 副局长 | 06043111020006 | 
| 王爱萍 | 海宁市司法局 | 政治处主任 | 0604312016080514 | 
| 李枫宇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科长 | 06043112120004 | 
| 孙宇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制科科长 | 0604312016080512 | 
| 徐吉军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副科长 | 06043113120008 | 
| 潘晓龙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制科副科长 | 06043113120005 | 
| 李少华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科员 | 06043120160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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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行政执业人员名录库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行政执法证编号 | 
| 方泉敏 | 海宁市司法局 | 副局长 | 06043111020006 | 
| 王爱萍 | 海宁市司法局 | 政治处主任 | 0604312016080514 | 
| 李枫宇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科长 | 06043112120004 | 
| 孙宇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制科科长 | 0604312016080512 | 
| 徐吉军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副科长 | 06043113120008 | 
| 潘晓龙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制科副科长 | 06043113120005 | 
| 李少华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科员 | 06043120160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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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行政执业人员名录库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行政执法证编号 | 
| 方泉敏 | 海宁市司法局 | 副局长 | 06043111020006 | 
| 王爱萍 | 海宁市司法局 | 政治处主任 | 0604312016080514 | 
| 李枫宇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科长 | 06043112120004 | 
| 孙宇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制科科长 | 0604312016080512 | 
| 徐吉军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副科长 | 06043113120008 | 
| 潘晓龙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制科副科长 | 06043113120005 | 
| 李少华 | 海宁市司法局 | 法管科科员 | 06043120160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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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清单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要求 | 
| 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 | 《律师法》第四条、二十四条、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 海宁市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抽查人员在对应的名录库随机产生) | 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等。 | 1.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检查合计不超过2次;2.市司法局按照要求,组织省厅、嘉兴市局安排的随机抽查;3.市司法局每年书面检查达到100%,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审核书面报告、案卷资料、合同文本、财务文件等资料;到审判机关等部门进行案卷倒查;向当事人回访;向有关办案机关征询了解情况;向涉及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律师谈话。 
 | 
 1. 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抽查; 2. 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可部署专项检查活动,开展随机抽查;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整改,严重的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向行业协会移送处理;4.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5. 除部分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抽查对象外,司法行政机关的实地抽查对象要避免重复;6. 各抽查对象的执业情况载入其执业档案,处罚惩戒情况载入其诚信档案。 
 | 
| 律师执业情况 | 《律师法》第四条、二十四条、五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 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同一律师的检查合计不超过2次;2. 市司法局按照要求,组织省厅、嘉兴市局安排的随机抽查;3.市司法局每年书面检查达到100%,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 海宁市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抽查人员在对应的名录库随机产生)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同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机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合计不超过2次;2. 市局按照要求组织省厅、嘉兴市局安排的抽查;3. 市司法局每年书面检查达到100%,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审核书面报告、案卷资料、合同文本、财务文件等资料;到审判机关等部门进行案卷倒查;向当事人回访;向有关办案机关征询了解情况;向涉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谈话。 | 1. 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抽查; 2. 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可部署专项检查活动,开展随机抽查;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4.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5. 除部分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抽查对象外,司法行政机关的实地抽查对象要避免重复;6. 各抽查对象的执业情况载入其执业档案,处罚惩戒情况载入其诚信档案。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三条;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浙司〔2004〕54号)。 | 
附件5
| 公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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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 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 要求 | 
| 公证机构执业情况 | 公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公证质量管理情况;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公证员助理管理情况;公证投诉处理情况;公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 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审核书面报告和年度考核材料;查看台帐资料、制度文本、财务凭证、审计报告、公证卷宗等资料;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向当事人回访;组织个别公证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 《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司发通[2007]67号)、《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浙司[2009]206号)、《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1998]506号)、《浙江省公证员助理从业规范》等 | 公证 机构 | 海宁市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抽查人员在相应的名录库随机抽取) |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同一公证机构的检查合计不超过2次; 2. 市级司法局每年对公证机构书面检查达到100%,实地抽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 1. 结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开展抽查; 2. 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可部署专项检查活动,开展随机抽查;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4.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5. 除部分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抽查对象外,司法行政机关的实地抽查对象要避免重复;6. 各抽查对象的执业情况载入其执业档案,处罚惩戒情况载入其诚信档案。 | 
| 公证员执业情况 | 公证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公证员办证质量、受投诉举报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带领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任务情况;落实内部管理规范、维护公证行业声誉情况等。 | 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审核年度考核材料;查看公证员执业档案、公证卷宗;与公证员面谈;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向当事人回访。 | 《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8]22号) | 公证员 |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同一公证员的检查合计不超过2次; 2.市司法局每年对公证员书面检查达到100%,实地抽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 ||
| 公证专用纸管理使用情况 | 公证专用纸存放、使用、销毁情况 | 实地查看存放情况和台帐记录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浙江省司法厅公证专用水印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司发[1999]211号) | 公证 机构 |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同一公证机构的检查合计不超过2次; 2. 市司法局每年书面检查达到100%,实地抽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 ||
| 公证档案管理情况 | 公证机构执行公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公证机构内部有关公证档案管理的运行机制情况 | 查看档案室、台帐记录,抽查案卷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 | 公证 机构 |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同一公证机构的检查合计不超过2次; 2. 市司法局每年书面检查达到100%,实地抽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 ||
附件6
海宁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名称 : 检查日期:
| 负责人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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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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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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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内 容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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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现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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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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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 
 
 年 月 日 | ||
| 检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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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海宁市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姓名 : 检查日期:
| 所在执业机构 | 
 | 性别 | 
 | 
| 执业证号 | 
 | 行政管理机关 | 
 | 
| 所在执业机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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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内 容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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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现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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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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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 
 
 年 月 日 | ||
| 检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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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法制办,嘉兴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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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宁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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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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