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全市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居民管理服务责任分解落实工作。
(二)负责制订居住证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新居民基础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和居住证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制订新居民管理服务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新居民协管员队伍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四)负责新居民管理服务政策宣传、差别化服务工作,实施新居民素质提升工程。
(五)负责市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相关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协调督办、监督检查和情况反馈,承担市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